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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74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蘇錦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7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元炬科研股份有限公司 (更名前為遠昇科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國
上訴人
即被告
普萊普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浩緯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李佳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2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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