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7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7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元炬科研股份有限公司 (更名前為遠昇科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俊國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普萊普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浩緯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佳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2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