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7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元炬科研股份有限公司 (更名前為遠昇科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國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普萊普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浩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李佳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2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