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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
    蘇錦秀
  • 法定代理人
    林俊國、彭浩緯

  • 原告
    李佳憲
  • 被告
    元炬科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普萊普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7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元炬科研股份有限公司 (更名前為遠昇科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國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普萊普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浩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李佳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2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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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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