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1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11號
- 原告
- 曾韻如
- 訴訟代理人
- 謝政義律師
- 被告
- 高賀宗
- 被告
- 李怡凡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廖克明律師
- 被告
- 周志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7 年度婚字第106 號離婚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7 年5 月15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上開事件調解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2-144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