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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11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蔡子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11號

原告
曾韻如
訴訟代理人
謝政義律師
被告
高賀宗
被告
李怡凡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被告
周志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7 年度婚字第106 號離婚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7 年5 月15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上開事件調解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2-144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11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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