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0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03號
- 上訴人
- 龍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克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仟壹佰伍拾捌萬柒仟肆佰貳拾肆元(計算式:539 萬1,024 元+7,619萬6,400 元=8,158 萬7,42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佰零玖萬肆仟玖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