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斯民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黃偉政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黃一平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零貳萬零肆拾元【計算式:81.32平方公尺×197,000元(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起訴時公告現值)=16,020,0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伍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