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43號聲 請 人 佶德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山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7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施盈宇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43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居廣企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佶德旺有限公司 │193,502元 │HA3332105 │105年12月5日 │ │ │李依倩 │限公司汐科分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