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0號
- 聲請人
- 劉瑞祥
- 代理人
- 楊宗正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榮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榮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72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榮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 │證券字號(股票編號)│股 數│ ├──────────┼────┤ │100-NE-0001565-9 │10,000 │ ├──────────┼────┤ │100-NX-0000004-0 │8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