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0號聲 請 人 劉瑞祥 代 理 人 楊宗正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榮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榮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72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劉雅萍 附表:榮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 ┌──────────┬────┐ │證券字號(股票編號)│股 數│ ├──────────┼────┤ │100-NE-0001565-9 │10,000 │ ├──────────┼────┤ │100-NX-0000004-0 │8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