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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0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林銘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0號

聲請人
劉瑞祥
代理人
楊宗正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榮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榮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72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榮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 │證券字號(股票編號)│股 數│ ├──────────┼────┤ │100-NE-0001565-9 │10,000 │ ├──────────┼────┤ │100-NX-0000004-0 │800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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