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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2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李佳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21號

聲請人
葉子菁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公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公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聲請除權判決,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50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9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521 號│├──┬───────────┬────────┬────┤│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 數│├──┼───────────┼────────┼────┤│1 │公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6NE0004335-3 │10,000股││ │已更名為公誠興業股份有│ │ ││ │限公司)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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