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521號聲 請 人 葉子菁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公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公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聲請除權判決,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50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9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劉雅萍 ┌────────────────────────────┐ │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521 號│ ├──┬───────────┬────────┬────┤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 數│ ├──┼───────────┼────────┼────┤ │1 │公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6NE0004335-3 │10,000股│ │ │已更名為公誠興業股份有│ │ │ │ │限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