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2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23號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23號

聲請人
李玫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 條之1第1 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得執本院司法規費繳款單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23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