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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43號

解任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黃莉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43號

聲請人
寶生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天彥
代理人
張鴻欣律師

      曾柏鈞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葳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莉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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