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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國字第1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孫曉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國字第11號

原告
周惠竹
被告
鍾耀光(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關於原告車禍受傷之爭議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可知原告起訴時,如以已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因無從命補正,法院即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被告於原告起訴前之民國106 年12月1 日過世乙情,有被告之戶籍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是被告業於起訴前死亡,而無權利能力,即不具當事人能力,且此項訴訟要件之欠缺,揆諸前開說明,屬於不能補正之事項。從而,原告以起訴前已死亡之被告提起本件訴訟,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國字第11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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