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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93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蕭錫証徐文瑞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93號

抗告人
黃文潭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3 月12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該項規定,依同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之。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3 月12日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於同年8 月7 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寄存於抗告人住所地之三張犁派出所,依同法第138 條第2 項之規定經10日發生送達效力,惟抗告人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本院卷第96-1、111 至113 頁)。依首揭說明,其抗告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徐文瑞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施威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93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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