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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31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許碧惠王沛雷陳世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31號

抗告人
黃文潭

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 月1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書狀中誤載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抗告費為新臺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碧惠

                  法 官 王沛雷

                  法 官 陳世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31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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