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3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31號
- 抗告人
- 黃文潭
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 月1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書狀中誤載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抗告費為新臺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31號
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 月1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書狀中誤載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抗告費為新臺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