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8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87號
- 原告
- 蔡麗美
- 被告
- 陳簡阿勸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臺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20517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其本於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而系爭執行事件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得獲分配者為新臺幣(下同)5,250,000元,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系爭執行事件卷內強制執行分配表可憑,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