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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8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方鴻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87號

原告
蔡麗美
被告
陳簡阿勸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臺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20517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其本於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而系爭執行事件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得獲分配者為新臺幣(下同)5,250,000元,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系爭執行事件卷內強制執行分配表可憑,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87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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