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3號
- 原告
- 余俊義
- 訴訟代理人
- 曾明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5萬1,751元(即原告聲明第一項訴請撤銷強制執行程序之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8660號清償借款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本金217 萬1,949 元,及原告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返還於先前執行事件中超額受償之127 萬9,802元)(計算式:217 萬1,949 元+127萬9,802元=345萬1,7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2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