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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3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孫曉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3號

原告
余俊義
訴訟代理人
曾明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5萬1,751元(即原告聲明第一項訴請撤銷強制執行程序之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8660號清償借款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本金217 萬1,949 元,及原告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返還於先前執行事件中超額受償之127 萬9,802元)(計算式:217 萬1,949 元+127萬9,802元=345萬1,7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2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3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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