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8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1號
- 抗告人
- 陳淑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宗宏、黃葉冬梅、黃景福、黃宗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23日本院107 年度補字第181 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1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宗宏、黃葉冬梅、黃景福、黃宗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23日本院107 年度補字第181 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