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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7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7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趙廣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智閔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8年4月1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75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萬4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9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 怡 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75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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