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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5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黃筠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5號

上訴人
陳秀玉
上訴人
陳珍梅(即林勝吉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黃越宏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查,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均未依首揭法條規定表明上訴聲明,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提出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書狀及繕本,並按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5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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