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5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58號
- 抗告人
- 蘇豐吉
- 參加人
- 郭博光
- 訴訟代理人
- 李振林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27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758 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58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27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758 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