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 上訴人
- 黃柏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先鋒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以上訴狀表明對於該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法官 蕭錫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