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4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46號
- 上訴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基
- 被上訴人
- 楊群
楊柏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貳佰玖拾陸萬參仟伍佰元,應徵裁判費參拾貳萬壹仟貳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