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再字第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再審原告
- 達盛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麗絹
- 被上訴人
- 即再審被告
- 陸軍後勤指揮部副食供應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李安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7,6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