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3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30號
- 原告
- 張家銘
- 訴訟代理人
- 柯劭臻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寬榮
- 被告
- 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興尉
- 訴訟代理人
- 易言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5
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 ├──────────────┼─────────────┤ │主文第1 項、第4 項關於「壹拾│「壹拾萬參仟柒佰柒拾元」 │ │貳萬柒仟玖佰參拾元」之記載。│ │ │ │ │ ├──────────────┼─────────────┤ │事實及理由欄五、關於「計12萬│「計10萬3,770元」 │ │7,930 元」之記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