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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30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李嘉慧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30號

原告
張家銘
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律師
複代理人
林寬榮
被告
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興尉
訴訟代理人
易言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5

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嘉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瀚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
├──────────────┼─────────────┤
│主文第1 項、第4 項關於「壹拾│「壹拾萬參仟柒佰柒拾元」  │
│貳萬柒仟玖佰參拾元」之記載。│                          │
│                            │                          │
├──────────────┼─────────────┤
│事實及理由欄五、關於「計12萬│「計10萬3,770元」         │
│7,930 元」之記載。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30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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