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9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63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63號

上訴人
林蕭麗花
輔佐人
林義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陳金枝間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2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狀,雖已聲明依法提起上訴,惟聲明部分誤套用上訴人為第一審敗訴被告之書狀範例,難認已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04 萬6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7,092 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俊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63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