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6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63號
- 上訴人
- 林蕭麗花
- 輔佐人
- 林義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陳金枝間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2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狀,雖已聲明依法提起上訴,惟聲明部分誤套用上訴人為第一審敗訴被告之書狀範例,難認已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04 萬6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7,092 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 絲鈺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