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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66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66號

上訴人
日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清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淑平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一0七年十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肆萬陸仟壹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零玖拾貳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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