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6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66號
- 上訴人
- 日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清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淑平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一0七年十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肆萬陸仟壹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零玖拾貳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