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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他字第95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他字第95號

原告
廖敏實
被告
李發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8日以105年度救字第11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訴訟費用。嗣該事件迭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729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79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費用500元,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10,400元,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他字第95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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