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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480號

返還保證書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480號

聲請人
陳冠蓁
代理人
高國峯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陳冬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本院一百零六年度司執全字第二五七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提供擔保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出具之保證書(號碼:法扶保證字第○○○○○○○○號)准予發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 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6年度全字第78號民事裁定,為聲請假扣押執行,曾提供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於民國106年5月25日出具之保證書(號碼: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0號)為擔保。茲因該事件業經終結,聲請人並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並提出保證書、民事裁定、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上開聲請事實,業經本院審查上開證據資料,並調閱相關卷宗核閱屬實,且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11月28日北院忠文查字第1070006820號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保證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480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保證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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