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智字第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智字第4號
- 上訴人
- 永和食品(中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雄
- 被上訴人
- 永和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嘉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7 萬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6,38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