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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智字第4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智字第4號

上訴人
永和食品(中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雄
被上訴人
永和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嘉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7 萬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6,38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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