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9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93號
- 抗告人
- 黃文潭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3 月12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該項規定,依同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之。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3 月12日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於同年8 月7 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寄存於抗告人住所地之三張犁派出所,依同法第138 條第2 項之規定經10日發生送達效力,惟抗告人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本院卷第96-1、111 至113 頁)。依首揭說明,其抗告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