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6號原 告 博睿亞洲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幼菁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鮮之路國際生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肆萬貳仟柒佰零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