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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6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李可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6號

原告
博睿亞洲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幼菁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鮮之路國際生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肆萬貳仟柒佰零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可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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