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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1號

原告
以紹.吉娃斯
法定代理人
吉娃斯.朵莉
原告
鄭藩運
原告
柯明麗
原告
前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宜萍律師
訴訟代理人
詹奕聰律師
複代理人
賴思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原企業社、林秋妹、張天明、銘祥營造有限公司、楊葉梅、譽展實業有限公司、林秀琴、張景程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鄭藩運新臺幣(下同)542 萬4,548 元、給付柯明麗700 萬7,935 元、給付以紹. 吉娃斯479 萬3,548 元,合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仟柒佰貳拾貳萬陸仟零叁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陸萬叁仟陸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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