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1號
- 原告
- 以紹.吉娃斯
- 法定代理人
- 吉娃斯.朵莉
- 原告
- 鄭藩運
- 原告
- 柯明麗
- 原告
- 前3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劉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宜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詹奕聰律師
- 複代理人
- 賴思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原企業社、林秋妹、張天明、銘祥營造有限公司、楊葉梅、譽展實業有限公司、林秀琴、張景程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鄭藩運新臺幣(下同)542 萬4,548 元、給付柯明麗700 萬7,935 元、給付以紹. 吉娃斯479 萬3,548 元,合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仟柒佰貳拾貳萬陸仟零叁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陸萬叁仟陸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