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5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8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李佳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1號

抗告人
陳淑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宗宏、黃葉冬梅、黃景福、黃宗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23日本院107 年度補字第181 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81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