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5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56號
- 原告
- 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婉美
- 訴訟代理人
- 施冠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森的易購股份有限公司、鼎豐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上架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34 萬3,41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萬5,0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