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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94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蔡子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94號

原告
林桂如
訴訟代理人
林振煌律師
被告
游淑霞
被告
游靜
被告
游博淳(游文理之繼承人)
被告
吳碧鳳(游文理之繼承人)
被告
游博鈞(游文理之繼承人)
被告
游謦羽(游文理之繼承人)
被告
游國淞(游文理之繼承人)
被告
游國敏(游文理之繼承人)
被告
吳康逸(游文理之繼承人)
被告
許偉倫(游文理之繼承人)
被告
謝國夫
被告
高士三
被告
莊子華
被告
游文珍
被告
游文錫
被告
游文頂
被告
游明道
被告
謝玉源
被告
游錦堂
被告
游政淳
被告
余靜娟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告
永太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森雄
被告
康文宗
被告
隆雲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莊吳璇珠
被告
游達雄
被告
林慧玲
被告
林靜儀
被告
闕怡婷
被告
闕毅航
被告
闕允湞
被告
游鴻昌
被告
陳勝鴻
被告
陳秋香
被告
簡秀霞
被告
闕棟欽
被告
游德華
被告
游文啟
被告
戴游春
被告
游秀敏
被告
游月鳳
被告
游黃梅
被告
游士賢
被告
游宗燦
被告
游淑玲
被告
東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闕錦富
被告
游文註

      游吳麥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游阿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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