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8號
- 上訴人
- 陳軒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盈伶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訴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伍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就本院民國108 年3 月15日第一審判決對其不利益部分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