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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58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黃筠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58號

抗告人
蘇豐吉
參加人
郭博光
訴訟代理人
李振林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27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758 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58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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