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0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07號
- 上訴人
- 張尚德
- 被上訴人
- 邱靜雅
吳梅
張瑞芳
鍾邱玉雲
顧樹安
李文清
林偉俊(即林朱冷之繼承人)
朱睿舟(即林朱冷之繼承人)
林芝菱(即林朱冷之繼承人)
林偉誠(即林朱冷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77條之10各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佰叁拾貳萬叁仟伍佰柒拾肆元(被上訴人張瑞芳、李文清部分詳如附表一;其餘部分詳如附表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壹萬零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