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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07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07號

上訴人
張尚德
被上訴人
邱靜雅

      吳梅

      張瑞芳

      鍾邱玉雲

      顧樹安

      李文清

      林偉俊(即林朱冷之繼承人)

      朱睿舟(即林朱冷之繼承人)

      林芝菱(即林朱冷之繼承人)

      林偉誠(即林朱冷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77條之10各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佰叁拾貳萬叁仟伍佰柒拾肆元(被上訴人張瑞芳、李文清部分詳如附表一;其餘部分詳如附表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壹萬零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07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