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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9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許碧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95號

原告
艾柏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建華
被告
亞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孟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 萬2478元,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107 年5 月21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逾期仍未補正,有卷附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查詢簡答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憑(見本院卷第58頁、第61頁至第65頁)。依上開說明,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碧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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