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95號 原 告 艾柏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建華 被 告 亞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孟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 萬2478元,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107 年5 月21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逾期仍未補正,有卷附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查詢簡答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憑(見本院卷第58頁、第61頁至第65頁)。依上開說明,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