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9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95號
- 原告
- 艾柏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建華
- 被告
- 亞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孟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 萬2478元,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107 年5 月21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逾期仍未補正,有卷附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查詢簡答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憑(見本院卷第58頁、第61頁至第65頁)。依上開說明,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