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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醫字第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醫字第3號

上訴人
何火木

      何張碧霞

      何宗翰

      陳淑真

      何宗穎

      何宗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林瑞青、許育維、謝依君、洪紫齡、劉盈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4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零貳拾叁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上訴人上訴請求被上訴人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林瑞青、許育維、謝依君、洪紫齡、劉盈孜應連帶給付上訴人何火木新臺幣(下同)127 萬2,914 元、給付上訴人何張碧霞131萬3,607 元、給付上訴人陳淑真254 萬1,155 元、給付上訴人何宗翰137 萬8,930 元、給付上訴人何宗穎50萬元、給付上訴人何宗燕50萬元,合計750 萬6,606 元(計算式:1,272,914+1,313,607+2,541,155+1,378,930+500,000+500,000=7,506,606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3,023 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昌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醫字第3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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