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上 訴 人 郭唯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屬開曼群島商納諾股份有限公司、英屬開曼群島商納諾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肆拾陸萬叁仟壹佰貳拾元(計算式詳見本院107年度補 字第508號裁定),應徵裁判費壹拾陸萬玖仟肆佰零肆元。又依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就上訴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工資部分,暫免徵收2分之1之裁判費,故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捌萬肆仟柒佰零貳元【計算式:169,404÷2= 84,702】,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民事勞工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蘇俊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