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5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59號
- 上訴人
- 蘇登山
- 訴訟代理人
- 李永裕律師
- 被上訴人
- 游象建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9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9 萬9,055 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9,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㈠原告主張在定於民國107 年2 月27日分配之本院96年執字第 9498號分配表表1 ,所增加受分配之金額: 【執行費】(133,333-16,000)+ 【借款】(3,464,409-726, 539 )=2,855,203元 ㈡原告主張在定於107 年2 月27日分配之本院96年執字第9498號 分配表表2,所增加受分配之金額: 【執行費】(66,667-8,000)+ 【表1 分配不足】(2,206,64 5-568,565)=1,696,747 元 ㈢原告主張在定於107 年2 月27日分配之本院96年執字第9498號 之1分配表,所增加受分配之金額: 【借款】5,040,219-993,114=4,047,105元 ㈣總計: 2,855,203+1,696,747 +4,047,105=8,599,0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