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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59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蔡子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59號

上訴人
蘇登山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被上訴人
游象建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9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9 萬9,055 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9,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子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㈠原告主張在定於民國107 年2 月27日分配之本院96年執字第 
 9498號分配表表1 ,所增加受分配之金額:
 【執行費】(133,333-16,000)+ 【借款】(3,464,409-726,
 539 )=2,855,203元
㈡原告主張在定於107 年2 月27日分配之本院96年執字第9498號
 分配表表2,所增加受分配之金額:
 【執行費】(66,667-8,000)+ 【表1 分配不足】(2,206,64
 5-568,565)=1,696,747 元
㈢原告主張在定於107 年2 月27日分配之本院96年執字第9498號
 之1分配表,所增加受分配之金額:
 【借款】5,040,219-993,114=4,047,105元
㈣總計:
 2,855,203+1,696,747 +4,047,105=8,599,055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59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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