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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44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蘇錦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4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乃華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黃松桂
訴訟代理人
張衞航律師

      陳麗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3,265元(計算式:〈109.9平方公尺×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107年公告土地現值8,600元/平方公尺〉+〈17.46平方公尺×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07年公告土地現值12,500元/平方公尺〉+〈13.59平方公尺×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107年公告土地現值12,500元/平方公尺〉=1,333,2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44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所有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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