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4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4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乃華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松桂
- 訴訟代理人
- 張衞航律師
陳麗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3,265元(計算式:〈109.9平方公尺×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107年公告土地現值8,600元/平方公尺〉+〈17.46平方公尺×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07年公告土地現值12,500元/平方公尺〉+〈13.59平方公尺×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107年公告土地現值12,500元/平方公尺〉=1,333,2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