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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0號

上訴人
陳妙妃即私立大順汽車駕駛人訓練班
被上訴人
陳耀鳳

      陳耀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6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予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0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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