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5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56號
- 抗告人
- 勤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萬久陽
- 訴訟代理人
- 張淑敏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對於民國107年12月24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56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對於民國107年12月24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