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他字第12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他字第124號
- 原告
- 趙啟評
- 被告
- 劉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新臺幣叁萬壹仟玖佰零伍元。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新臺幣叁仟玖佰肆拾叁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3 日以107 年度救字第128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該事件經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78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1,餘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1 萬0,719 元,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3 萬5,848 元,故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為3 萬1,905 元(計算式:35,848×89/100=31,905 ,元以下四捨五入),而其餘訴訟費用即3,943 元(計算式:35,848×11/100=3,943 ),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