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1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他字第40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他字第40號

原告
李文斌
被告
黃證宸即李黃秀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柒仟零玖拾柒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24日以106 年度救字第7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訴訟費用。嗣該事件迭經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663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上字第632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 萬元,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6 萬7,097 元【計算式:26,839(第一審)+40,258(第二審)=67,097】,故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為6 萬7,097 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他字第40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