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46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460號
- 聲請人
- 華幸國
- 相對人
- 威丞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華巖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履行協議等事件,經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77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上字第483 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2194號裁定確定,其第一、二及三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起訴時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所繳納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 元及第二審裁判費4 萬6,050 元,合計7 萬6,750 元【計算式:30,700+46,050=76,750】。依前揭判決主文諭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