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6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66號
- 抗告人
- 徐敏健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8 年12月23日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266 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66號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8 年12月23日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266 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