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7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70號
- 上訴人
- 永亨國際網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俊哲
- 被上訴人
- 底特律科技中心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正穎
- 被上訴人
- 聯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建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