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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4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44號

抗告人
陳美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呂松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8 年5 月23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預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44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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