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誠邦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佳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周櫻美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0萬元,應徵裁判費12萬9,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